「轉型正義:法國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建立」演講重點摘要

  前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教授・馬賽大學名譽教授彭惕業(Jean-Marie PONTIER)老師針對目前台灣原住民族遇到的幾個問題,比較了法國原住民族法制,把新喀里多尼原住民族卡納克族人過去推動原住民族權利回復運動的過程,以及現在的法制之後,做了內容詳盡的演講。
  這次來台灣除了在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的民族法研討會上發表之外,也到了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演講。
  法國是大陸法系的國家,與台灣一樣。原住民族法制是在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中所建立起來的,在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中制定專章,然後落實於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參考價值很高。
  卡納克族的權利回復運動的進程,與台灣有許多地方相似。過去遇到的問題,與台灣目前遇到的問題有不少地方也都很像。彭老師此次的演講觸及五大問題:
  一、部落法人、氏族法人
  二、還我土地運動的核心訴求
  三、傳統領域劃設與歷史觀的連結
  四、傳統領域中私有土地如何解決
  五、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
  以下是這次演講的重點摘要:
  傳統上,不動產的重要性大於動產,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後,反專制體制的人主張,財產權是絕對的,是各種人權中最重要的權利。但是,時至今日,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基於公共利益,國家可以干預與限制人民財產權的行使。
貳、#氏族法人:除了部落法人之外的另一個可能
  卡納克族的傳統社會結構是以「氏族」(clan)為基本單位,氏族的判斷標準,是以具有相同祖先的血緣關係,以及土地相近的關係來判斷。依據卡納克族習慣法參議院於2014年的憲章,氏族的不同點,並不在於血緣不同或地域不同,而是在於祖先精神的不同。
  法國殖民者於1853年佔領新喀里多尼之後,為了便於管理原住民,以及空出土地讓外來者可以居住,便強制各氏族進行集團移住,創造了所謂的「部落」。因此,部落不是卡納克族人的傳統組織,氏族才是。「原住民保留地」也是同樣的產物。法國的法律讓新喀里多尼的原住民族部落成為行政及法律上的實體,並賦予法人格,但是部落法人並沒有重要性,也沒有討論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之必要。
  卡納克族人認為,把土地返還給氏族才具有可行性,為了讓氏族可以登記土地、便於發展經濟,法國政府在法制上讓氏族設立「地方特別法團體」,並使其在法律上擁有法人格。
參、卡納克族人的「#還我土地運動
  自從法國人佔領新喀里多尼之後,卡納克族人的土地被不公平地剝奪,在70年代展開了「還我土地」運動。法國政府當時以原住民保留地的方式零星地返還。卡納克族人對於還我土地運動的訴求,除了經濟原因之外,更強調的是「土地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連結性」。這一波的還我土地運動,還伴隨著原住民族身分認同運動、建立原住民族領土的意志、消除歐洲人後裔與原住民族人間的不平等運動。
  法國政府一開始是透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方式,返還土地給「部落」,但卡納克族人認為要返還給氏族才有意義,因此第二階段的返還土地,是透過氏族的土地權利的分配來進行。法國政府於1978年設立了土地管理局,1986年至1988年設置了地方政府層級的「農業發展與土地治理署」(為了處理返還原住民族土地所設之專責機關),1989年之後,「農業發展與土地治理署」升格成為中央政府的層級。
肆、#傳統領域劃設的先決問題:歷史觀的採取
  要開始推動原住民族土地的返還,首先要面臨土地重新劃測與重登記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成為技術性問題之前,首先會是政治問題。如何重新劃測原住民族土地?有兩種立場:一,全部回到過去,來討論現今權利的歸屬應該如何回復。二是依照現況來處理,從現在定義未來。原住民族在歷史過程中被改變,被迫遷徙而生活動盪,我們無法用抽象的方式來一語帶過原住民族土地返還問題。
伍、#傳統領域中的私有地:政府編列預算來收購私人土地
  農業發

展暨土地治理署曾經發表重要看法,認為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慣習法,同一個土地之上,並非只有單一個權利,相反地,另外存在很多不同的權利,如使用權、開發經營權及管理權等等。新喀里多尼基本法第18條規定了,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土地在法律上如何處理的大原則:原住民族土地不得剝奪、不得轉讓、不得交換、不得扣押;受到這些限制,也導致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土地無甚經濟價值。此外必須說明的是,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土地不受法國法(民法等)之規範,也不受都市計畫的影響,而是完全受原住民族傳統慣習法的規範。
  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因歷史變遷,有許多土地已成為私有土地,為了收回這些土地以返還給原住民族,法國政府編列預算給農業發展及土地治理署以市價來收購傳統領域內的私有土地;數十年來,一共收回 880 件土地,共計130000公頃的土地。透過這樣的作法來解決憲法上保障私有財產權的問題。
陸、原保地借名登記
  在法國將會因為這個契約是脫法行為所以無效。期待臺灣的最高法院能夠做出合乎法律經驗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