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的描述是一個難題。這圖中的「成員」,可以想像成國家內之公務員、地方自治團體內之成員、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行政法人內之職員,還有部落公法人內之原住民。他們跟所屬之公法人間之關係如何?
如果這些成員相對於公法人也具備個別之主體性,則他可能存在著「雙重身分」。
至於公法人「對外」的關係構造,基本上是指對國家或對其他法律主體的關係。因個別公法人的公共任務屬性不同,而有差異。
例如,行政法人存在著與一般人民與之形成的「利用關係」,農田水利會基本上重內部的受益關係,而較少有外部的利用關係。
部落公法人的形式上,「對外」法律關係的構造,則要更複雜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