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為何不是私法人,而是公法人?

作者:原住民族法律工作部落C


如果「部落法人」只要土地所有權,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無形文化資產保有權,那部落只要是一個「私法人」即得以具被這樣的法律人格,作為權利主體。

原基法將部落設定為「公法人」,一定要有比私法人還多的任務或職權,而不是只求作為一個權利主體才有意義。

但多出來應該異於私法人的那一部分是什麼呢?立法者,原民會,部落自己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