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法人
(一)根據公法設立的團體
(二)有行使公權力的權能
(三)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貳、地方自治團體
(一)一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1、自治的功能與內涵:
(1)強制成員加入
(2)地方自治
(3)有制定自治規章的權限
(4)憲法上的制度性保障
2、適用相關公法法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
3、財源:國家預算
4、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承擔國家賠償義務
(二)原住民區
1、現行自治的功能與內涵有待檢視
2、適用相關公法法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
3、財源:國家預算
4、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承擔國家賠償義務(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參、農田水利會
1、自治的功能與內涵:
(1)自治
(2)可制定自治規章
(3)得徵收土地
(4)可承租或承購公有土地
2、適用相關公法法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
3、財源:
(1)會費收入
(2)事業收入
(3)財務收入
(4)政府補助收入
(5)捐款及贈予收入
4、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承擔國家賠償義務(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肆、行政法人
1、自治的功能與內涵:
(1)行使公權力之程度較低
(2)人事與財務之自主性
(3)可制定規章
(4)首長由國家指派聘任
(5)新進人員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2、適用相關公法法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
3、財源:部分為國家預算,且需自負盈虧
4、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承擔國家賠償義務(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伍、部落公法人
1 自治的功能與內涵?
2 相關公法法律之適用?
3 財源:國家預算?部落自籌?
4 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 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費用哪裡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