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述:比較各種公法人功能,部落公法人要什麼呢?

壹、公法人
(一)根據公法設立的團體
(二)有行使公權力的權能
(三)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貳、地方自治團體
(一)一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1、自治的功能與內涵:
  (1)強制成員加入
  (2)地方自治
  (3)有制定自治規章的權限
  (4)憲法上的制度性保障
 2、適用相關公法法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
 3、財源:國家預算
 4、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承擔國家賠償義務
(二)原住民區
 1、現行自治的功能與內涵有待檢視
 2、適用相關公法法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
 3、財源:國家預算
 4、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承擔國家賠償義務(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參、農田水利會
 1、自治的功能與內涵:
  (1)自治
  (2)可制定自治規章
  (3)得徵收土地
  (4)可承租或承購公有土地
 2、適用相關公法法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
 3、財源:
  (1)會費收入
  (2)事業收入
  (3)財務收入
  (4)政府補助收入
  (5)捐款及贈予收入
 4、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承擔國家賠償義務(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肆、行政法人
 1、自治的功能與內涵:
  (1)行使公權力之程度較低
  (2)人事與財務之自主性
  (3)可制定規章
  (4)首長由國家指派聘任
  (5)新進人員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2、適用相關公法法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
 3、財源:部分為國家預算,且需自負盈虧
 4、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承擔國家賠償義務(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伍、部落公法人
 1 自治的功能與內涵?
 2 相關公法法律之適用?
 3 財源:國家預算?部落自籌?
 4 得為行政訴訟被告?
 5 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費用哪裡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