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公法人之成員

作者:原住民族法律工作部落C


部落公法人作為公法人的一種型態,除公法人之主體建構之外,尚不得忽略個別成員個體在國家法律中的主體性地位。

如果「部落成員」在以原住民傳統文化思維下,定義「部落成員:指年滿二十歲且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則將馬上面對未成年之原住民在部落公法人中之地位問題。因此在「部落成員權利能力」與「部落成員(政治)行為能力」間如何拿捏,值得細思?

如果部落公法人是一種人(成員)的組合體,同時也期待自治的想像,在法律工作上,就得更妥善面對這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