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立法芻議

我們認為,新政府對於轉型正義之推動,不能缺少對於原住民族之關懷。若以目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推出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為討論基礎,我們至少可以再提出幾點供各方參酌:

壹、關於既有法制之轉型正義
 一、與原住民族基本法衝突之法令的全面體檢、修正及制定
   尤其是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制之問題解決機制:
  (一)日治時期、國府時期「被收歸國、公有」之土地;
  (二)原住民保留地流失之解決機制;
  (三)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之立法。
 二、真相調查報告之作成後的和解機制
  (一)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處理及賠償條例;
  (二)補償制度。

貳、關於原住民族政府體制之轉型正義:
 一、行政組織的新創:部落公法人之預算編列與人員編制
 二、原住民族自治制度
  (一)原住民族行政法制;
  (二)原住民族立法法制: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議會;
  (三)原住民族司法法制:
     1原住民族法院之建立;
     2原住民習慣法法典之編纂;
     3原住民族習慣法法官之養成。

參、關於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之轉型正義:
 一、教育內容修正與增加;
 二、原住民族語言保護;
 三、歷史史觀之修正:包括相關威權象徵之清除。

肆、關於原住民族身分認定之轉型正義:
 一、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區別;
 二、平埔族之身分認定。

伍、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處理之時的效力
威權統治時期(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法與不當之行為與結果,固應以轉型正義條例處理;

但應增訂:
於威權統治時期之前發生,而其違法與不當之行為與結果,於威權統治時期仍存續者,亦同。
以解決民進黨版之條文僅處理威權統治時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