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大陸法系的法律觀點

本部落於先前已論述過「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立法
芻議」本則將再進一步論述。

除了英美法系、聯邦體制的國家之外,與台灣相同,同屬大陸法系、單一國的國家,也有在談轉型正義,同時業已立法。

論者皆謂「轉型正義」之概念,有其固定之定義,其實不然。以大陸法系的龍頭國家法國為例,對於維琪政權時期之不公不義,固然有此種所謂「傳統之轉型正義觀念」下之立法予以矯治,例如 1990 年 7 月 13 日法,要求不得否認屠殺猶太人之史實,倘否認屠殺猶太人之歷史存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000歐元罰金。

即對於更早之前的史實,亦有以立法方式進行轉型正義之例。因此,何來轉型正義之固定概念?

法國 2001 年 5 月 22 日法(Loi n° 2001-434 du 21 mai 2001 tendant à la reconnaissance de la traite et de l'esclavage en tant que crime contre l'humanité )即是。該法中,法國政府承認過去自15世紀以來,對於非洲、美洲、加勒比海之原住民、馬達加斯加以及印度洋等地之住民,曾進行奴役貿易,違反人道之事實。並要求學校中,於歷史及人文教育之課程以及歷史研究等,應研究及教授關於法國政府曾經奴役黑人使其為奴隸之歷史。
原住民族法律工作部落認為,將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納入目前的「轉型正義」法案中,是否算是「包山包海」?容有不同觀點。此外,針對此一議題,本部落認為:

一、「轉型正義」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概念。應如何定義?可隨著每個國家、不同狀況、不同時間、不同需要而定。

二、轉型正義之範圍,不宜僅因現實上之理由,即逕行排除在歷史上確實遭受不正義對待之事實。

三、前政府之行為,後政府直接予以承認時,不能因該行為係前政府所為,即謂後政府無責任。這存在『違法性承繼』之問題。

蓋中華民國體制在臺灣建立之前,「日本政府將原住民族之土地全面劃歸國有」之法律行為,因中華民國政府在後續之法律秩序上予以承認,致日本政府行為之效果延續至中華民國之法律體制於台灣建立之後仍存在;故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前(日本)政府之行為及其效果時,此時即發生法律效果:承繼其違法性。不因該行為非中華民國政府所為,即得予以免責。

亦即,中華民國政府之此一承認行為,乃構成了對於前政府行為之違法性承繼。基於此種違法性之承繼,後政府(即中華民國政府)應承擔轉型正義之責。

本部落主張:
目前之轉型正義法案,應納入原住民族之轉型正義事項一併處理,不宜事後以另立專法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