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主張:未來的重點應該置於落實既有的法律規範,以及直接於各該法律中增訂符合原基法精神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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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1「還我照顧:原民長照最初一里路」(台北,凱道) |
落實既有法律規範
我們主張的是: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關鍵,就在於落實法律規範,而不在於制定新法或組成新的機構。以目前原鄉長照所遇到的問題點,幾乎都是因為各個部會不注重既有法律的規範所導致的問題。
一、解開原鄉長照機構設立的限制
原鄉長照機構設立,牽涉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似乎無解?但其實建築法第 99-1 條規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而且許多地方政府(如屏東縣等)都已經制定相應的規定了。但問題是我們的衛福部明明是主管機關,卻不知道有這一個法律條文的存在。
二、成立具有原住民族觀點的長照諮詢委員會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4 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法條已經課與政府義務,「應依原住民族特性」,長照諮詢委員會又如何能沒有原住民的代表加入?
三、納入部落共同管理機制
這在行政法學的領域裡,已經是幾十年前就討論過的「公私協力」制度的精神了,真的不是什麼新的發明,只需要主管機關願意落實這樣的精神與制度。
四、原鄉長照要獨立劃分
五、推動「偏遠地區長照實驗計畫」之轉型
行政程序法第1條便揭櫫立法之目的,「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原鄉的長照區必須獨立劃分、實驗計劃等應予轉型,才能有效地推展原鄉長照業務,這本來就是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效能原則。
六、原鄉長照資訊要公開透明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之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許多長照資訊,政府機關本來就都應該主動公開。現在的問題就是在於,法律雖然已經有規定,但是卻沒有落實。
直接於各該法律中增訂符合原基法精神之條文
今天蔡英文總統的宣示,提到將會要求行政院定期召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
但是其實我們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早已經制定通過了,問題點不在於推動,而在於先要落實原基法第34條「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的規定。
蔡總統今天還宣示了,「對於現代法律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有些格格不入的地方,我們要建立具有文化敏感度的『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透過制度化的設計,來緩和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和現行國家法律規範之間,日益頻繁的衝突」。
但其實更重要的不是『緩和』,而是應該要將原基法的各種規定,直接於各該相關法律中增訂具體的條文。例如都市計畫法中的各種行政行為,涉及原住民族地區時,依據原基法第21條的規定,就應該依法進行「諮商、同意、參與及分享權」的法定程序,但由於原基法的「基本法屬性」,導致各行政機關在推動機關業務時,往往忽略原基法的規定,甚至直接逕行排斥而不尊重。
其實,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要推動的同時,即應邀請部落的鄉親來說明並參與,使其理解;資訊充分公開之下的同意權行使,才有其意義。沒有充分資訊的同意權行使,是假的。
這些都不是需要制定新法、設立新行政組織才能辦到的,我們也期許蔡總統在未來推動相關政務時,能注意到:『落實既存法律規範』以及『於各該相關法律中直接增訂符合原基法精神之條文』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