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08月01日公布由總統核定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其中有許多涉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真相釐清與轉型正義權利保障之事項,值得肯定。唯本部落仍針對其中若干具有疑義之部分,整理如下,供各方討論之用,違誤之處,敬請有道指正:
一、原轉會僅為內部單位,而促轉會則為獨立行政機關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轉會」),僅為任務編組(參照總統府發布之新聞稿說明第二段最後一句)之內部單位,且其人員僅是派兼(本要點第10條)。於任務已執行完畢或預定之期限屆滿時,即予以裁撤;倘若下任總統認為無必要繼續存在,亦可逕予裁撤。
相較於提出於立法院之民進黨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促轉條例草案)第二條中所設立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雖亦屬任務編組,但其性質為「獨立行政機關」;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所謂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其人事獨立(促轉條例草案§10)、預算及運作均專業而獨立,不受行政科層體制之不當干涉。
二、原轉會設立之法源依據僅為行政規則
原轉會之法源依據為「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要點』之性質為無法律授權,而由行政機關發布之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原則上僅具有內部效力,亦即,原轉會不得依據本要點之規定行使職權干涉人民基本權利。
相較之下,促轉會設立之法源依據為促轉條例,「條例」為「法律位階」,不但設有「組織法」之規範(如促轉條例草案§8、§9、§10),更有「行為法」之規定;因此促轉會得依據促轉條例行使職權干涉人民權利。
三、原轉會無調查權,各主題小組之任務又與學術研究機構之工作重疊
依據本要點之規定,原轉會並無調查權,而僅能「洽請政府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文書、檔案或指派所屬人員到會說明」(本要點第9點)。
相較之下,促轉會不但擁有調查權(促轉條例草案§14、§15、§16、§17),更具有「暫時性之干預措施」(促轉條例草案§18)實施之權限!
此外,各「主題小組」(土地、文化、語言、歷史、和解)之任務內容,率皆與學術研究機構所進行之研究內容重疊性甚高,且又僅有「彙整與公布」之職權,其存在之必要性如何,令人存疑。
四、原轉會之機關等代表比例過高、任命程序繁簡失衡;應讓意見由下而上形成、從基層部落出發為宜
依據本要點第3點之規定,倘以委員31人計算,則其分配比例如下:
1. 原住民族:16席,約佔51.6%
2. 平埔族群:3席,約佔9.6%
3. 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9席,約佔29%
4. 召集人、副召集人:3席,約佔9.6%
目前法定原住民族人口數約55萬人,本要點中僅有一族一席之16個席次;而「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以下簡稱相關機關代表等)相較之下卻可佔9席,相對而言,似乎原住民族各族代表之所佔比例有所不足。
且原住民族之代表、平埔族群之代表之產生程序相當嚴謹(本要點第3點第2項及第3項),但相關機關代表等則僅需由召集人徵詢相關意見後,即可被邀請擔任,其任命之程序繁簡失衡。
至於相關機關代表等,似應比照促轉條例第9條第2項之規定,由各該主題小組(本要點第4點)或由召集人(本要點第7點)以「顧問」之資格聘請即可;況,原轉會開會時本即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或原住民機構、團體代表列席(本要點第5點第2項),更凸顯並無必要另外又使其佔原轉會「委員」之名額高達29%之比例!
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等人,已經佔原轉會委員將近三分之一之比例,加上召集人又可再聘專家學者為顧問、且又可另邀其開會時列席;可以預見的是,屆時滿場盡是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團體代表!似過於倚重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之角色!
事實上,原轉會之組成應以原住民族及平埔族群為主較為適當,讓意見由下而上形成、從基層部落出發為宜。
五、實效性
原轉會所作成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之規劃建議,僅能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作為後續工作推動之議事與協調單位(本要點第8點);反觀促轉會之對象則為行政院院長,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促轉條例草案§11);是故,原轉會會議召開後,其研議之結論,是否具有實效性,仍待觀察。
目前亟待立法之部分有:
一、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
二、部落公法人組織通則(目前的規範尚不足以讓「部落公法人」施行)
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四、原住民族自治法
至於可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處理者,則有:
一、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已有原基法作為母法)
二、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與各地法扶之權責有待進一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