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狩獵

關於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中,關於野生動物能否營利、買賣、利用...等等之規定非常複雜,為了幫助大家理解這些規定,整理如下:
  附帶相關的說明是,如果我們只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原則上,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也好,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也好,在沒有例外的情況下,不分漢人、不分原住民,是都完全禁止獵捕、宰殺及利用的。
  而不是對漢人都開放。
  而不是對漢人都開放。
  而不是對漢人都開放。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關於這兩部法律對於野生動物能否營利、買賣之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壹、原則上都不可以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
貳、例外可以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情況如下(不分漢人或原住民):
(一)野保法第 16 條加上第 35 條規定,[ 經主管機關之同意 ],可以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違反者,依照野保法第 40 條處理。
(二)野保法第 36 條規定,[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 依法領得營業執照 ],可以營利為目的,買賣野生動物。
參、僅有原住民才適用之利用野生動物之規定:非營利,且與文化、祭儀、自用相連結。
(一)原基法第 19 條利用野生動物(不分保育類或一般類)的規定是:
1. [ 原住民 ] +[ 原住民族地區 ]+[ 非營利 ]+[ 傳統文化 ]
2. [ 原住民 ] +[ 原住民族地區 ]+[ 非營利 ]+[ 祭儀 ]
3. [ 原住民 ] +[ 原住民族地區 ]+[ 非營利 ]+[ 自用 ]
(二)野保法第 21-1 條利用野生動物(不分保育類或一般類)的規定則是:
1. [ 原住民 ] +[ 傳統文化 ]+[ 主管機關核准 ]
2. [ 原住民 ] +[ 祭儀 ]+[ 主管機關核准 ]
請看我們整理的表格,會比較容易理解。